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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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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怎么承担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5日 来源:广州医疗事故鉴定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事故鉴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事故鉴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恶性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明确了医患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我国第一部对医疗损害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也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系统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强调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了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其立法宗旨与医疗卫生行业多年来一直倡导的;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是完全一致的,有利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照法律要求,将人文关怀与日常执业相结合,将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对于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医疗管理具有 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合理诊疗的义务,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对于医疗卫生行业按照法律要求指导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减少医疗损害。

  统一了关于医疗损害和相关规定,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对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现行相关法规中关于医疗纠纷范围、归责原则、赔偿标准、鉴定主体的规定,有利于依法明确医疗损害,对被侵权人进行有效救济。特别是关于医疗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过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以及关于医疗机构免责的规定,既符合一般的侵权归责原则,又考虑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

  加大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有利于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规定患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保护患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包括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的缺陷受到损害,以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应承担的,增大了对患者的救济力度,有利于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医疗机构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怎么承担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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